文明工地评选办法 |
点击次数:17762次 发布时间:2015/7/3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施工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树立企业形象,不断推动创建文明施工向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集团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团公司文明工地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所有在建工程参加年度文明工地评选。 第五条 文明工地检查考核内容主要为办公生活设施、员工管理、施工现场管理、进度和成本管理、财务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施工质量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 评选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可参加集团公司文明工地评选: (1)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2)跨年度工程本年度完成施工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工程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评为文明工地: (1)发生过违法乱纪事件; (2)工期严重滞后; (3)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 (4)项目出现亏损。 (5)项目“三合一”管理体系内审或外审出现严重不合格项。 第八条 评选出的文明工地的数量不超过参加评选工程总数的40%。 第三章 评选组织及程序 第九条 集团公司成立创建文明工地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公司文明工地的检查、评选: 组 长:主管生产副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生产总监 成 员:工程管理部、行政事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投资审计部、党群工作部及各工程公司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检查、评选等工作。 第十条 由创建文明工地领导小组确定具备文明工地评选条件的工程项目,然后对其进行检查和评比,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全年检查不少于两次。 文明工地检查采取听取项目经理部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汇报、查阅现场记录资料、查看施工现场等形式,并依据《文明工地检查考核表》所列项目,用定量打分的方法对工程项目文明工地创建情况进行评价。《文明工地检查考核表》中所列检查项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政府、业主等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创建文明工地领导小组负责按《文明工地检查考核表》要求进行检查考核评分。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负责对所有项目内容进行检查考核评分,行政事务部负责对办公生活设施项目进行检查考核评分;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员工管理项目进行检查考核评分;工程管理部和各工程公司负责对施工现场管理、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管理等项目进行检查考核评分;财务投资部负责对财务管理项目进行检查考核评分;党群工作部负责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分。 工程管理部负责对检查考核评分结果进行统计,并负责要求项目部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检查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工程管理部对《文明工地检查考核表》进行统计汇总。由创建文明工地领导小组依据评价得分,结合各工程项目的日常施工管理情况,提出集团公司年度文明工地推荐建议,经总经理办公室审议决定。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三条 被评为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集团公司给予奖励: (1)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奖励5000元; (2)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奖励10000元。 同时对项目部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 获取市级文明工地称号,奖励项目部20000元;获取省、部级文明工地称号,奖励项目部30000元-50000元。 第十五条 创建文明工地情况将作为各工程公司年度考核评比和工程项目完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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