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政策】 企业年金是什么?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扣缴? |
点击次数:16674次 发布时间:2012/3/19 |
企业年金是什么?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扣缴?很多HR对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烂熟于心,但是对企业年金却很陌生,对其该不该计算个税、怎么算个税更是不清楚。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对我国大部分企业来说,为员工缴纳公共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已经是很沉重的负担了,很难再另外为员工额外地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的定义 网络上对企业年金的定义较为多样,但是基本思想是一致的。以下是一种较为全面、准确的定义: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三个部分组成。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从定义上可以看出,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国家强制规定的,后者是国家鼓励建立的。此外,二者的区别还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 企业年金非强制性规定,所以没有缴费基数,但是有缴费上限。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8.33%); 单位和职工合计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6.7%)。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应选择经劳动保障部认定的运营机构管理。
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1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方法是: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税办法的补充公告 2011年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税办法进行了补充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小结 企业年金在我国推行多年,至今依然缺乏很好的制度设计和政策支持,大部分企业只能为员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但是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仍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不仅能缓解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增长,还能增加企业凝聚力,提高企业竞争力。所以企业年金计划仍然值得大力倡导和推进。
|
·上一篇:【人事政策】 病假和年休假“撞车”怎么办 ·下一篇:【人事政策】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 |
打印本篇文章 关闭窗口 |
All right reseverd. Copyright 2011 版权所有 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中段202号 邮编:710018
电话:029-89101580 传真:029-89101580 技术支持:佳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