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恒口示范区2021年水毁道路修复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admin 点击次数:2754次 发布时间:2021/12/28 | ||||||||||||||||||||||||||||||||||||||||||||||||||||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安康市恒口示范区2021年水毁道路修复工程施工已由安康市恒口示范区以安恒建字(2021)85号批准建设, 施工图设计已由/以/批准, 项目业主为安康市恒口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招标人(项目业主)为安康市恒口示范区交通运输局。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施工 进行公开招标 特邀请对本项目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提出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安康市恒口示范区 ; 2.2 工程规模:修复安康市恒口示范区2021年农村公里水毁项目所有县道、乡道、村道。 ; 2.3 项目投资总额:55000000元; 2.4 标段划分:
2.5 其他:无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2021年水毁道路修复工程施工: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 资 质、 近年来(2016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至少独立完成1个类似项目施工业绩业绩,并在人员 、设备、资金 等方面具备相应的 施工能力。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持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具备二级及以上(含二级)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证书及交通运输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在本单位注册且无在建工程。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 / 投标,被 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最多可对/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 1个标段 。对投标人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补充说明:无。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1年12月28日 09时00分 至2022年01月02日 17时00分(纸质标书发售期内每日12时至14时休息),在陕西凯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市金堂东路东郡广场西侧办公楼三楼)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及网上投标确认单购买招标文件。参加多个组/标段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分别购买相应组/标段的招标文件,并对每个组/标段单独递交投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 图纸每套售价: 0元, 招标人根据对本合同工程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编制的参考资料每套售价0元, 售后不退。1.因疫情防控原因,投标企业可将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网上投标确认单发送至邮箱465336976@qq.com,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2、电子招标文件技术支持:4009280095、4009980000。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集中地点: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前往,费用自理; 投标预备会时间:,地点:不召开。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01月21日 09时00分,投标人应于2022年01月21日 09时00分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5开标室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文件同步递交。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陕西采购与招标网》、《三秦都市报》 上发布。
7. 其他 7.1 招投标人须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企业诚信管理系统(www.sxggzyjy.cn)中登记企业信息,然后登陆招投标交易平台(www.sxggzyjy.cn)下载、查看电子版的招标文件及其他文件。 7.2 开标的时候必须携带加密锁(公司CA锁)。 7.3 投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投标前期事项的办理,因投标人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办理导致无法投标,投标人自行负责; 8.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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